(2017)豫132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豫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274号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武超,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豫,男。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贾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建营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豫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告人贾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贾豫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朱建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