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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兰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兰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董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关于申请执行兰某和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在河北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某在河北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