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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祝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祝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0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被告祝举,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被告祝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祝举地址西平县柏城镇北关五队140号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