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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娄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娄勋,郑悦飞,宁海县恒建模具厂,宁海忠利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190304-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901号(14-1)。被执行人:娄勋,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郑悦飞,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恒建模具厂(组织机构代码为L1497477-3),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三角坛(宁海县珠茶厂内)。被执行人:宁海忠利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139583-X),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三角坛。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娄勋、郑悦飞、宁海县恒建模具厂、宁海忠利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海县恒建模具厂名下位于宁海县房地产。同月7日10时11分,买受人宁海宝姿内衣有限公司以2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海县恒建模具厂名下位于宁海县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宁海县恒建模具厂名下位于宁海县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宁海宝姿内衣有限公司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海宝姿内衣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宁海宝姿内衣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