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与罗家军、梁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罗家军,梁美平,余正德,余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580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营业场所:廉江市雅塘镇廉雅路78号。负责人:吴树廉,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生,该社职工。被告:罗家军,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美平,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余正德,男,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余水,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诉被告罗家军、梁美平、余正德、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的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家军、梁美平、余正德、余水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家军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93898.1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本息合计162898.10元;2.判令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与诉讼活动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家军于2008年8月15日在我社借款1笔,金额8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5月14日。双方约定还款方式:按月交清贷款利息、到期本息清偿。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到2016年12月31日止尚欠贷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93898.10元。因为没有清偿借款本息,违反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契约,未按照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贷款义务。虽经我社主任、信贷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被告一拖再拖,贷款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未清偿。因为贷款本金已逾期,导致贷款本金形成了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我社信贷业务发展。为了维护我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我社请求。被告罗家军、梁美平、余正德、余水没有应诉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进行了质证。本院经核对原件,对罗家军贷款计息清单、金融业务收入凭证、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三份、连带责任保证书三份、收回贷款利息传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均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15日,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作为贷款人与被告罗家军作为借款人、被告余正德、余水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购化肥;借款金额: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贷款利率:9.33‰;还款方式:按月交息,到期本息清偿;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665计收利息;借款人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贷款人可在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和利息。同日,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罗家军借款捌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该笔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办理完以上借款担保手续后,当日原告将80000元划转至被告罗家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罗家军未能清偿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尚欠贷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93898.10元。另查明,被告罗家军与梁美平是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收所欠借款本息,曾经于2014年9月3日向向被告罗家军、余正德、余水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进行催收;最后一次催收是在2016年2月23日和2月24日,向被告罗家军、余正德和余水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主要内容是“你向我信用社借款本息逾期未归还,请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归还,如再推延归还,我社即依照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制裁。”被告罗家军、余正德和余水分别在该通知单上签名摁指模确认。但是原告未向被告梁美平发出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还是没有偿还本息,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罗家军、余正德、余水是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书》,并与被告梁美平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罗家军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尚欠贷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93898.1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罗家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罗家军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93898.1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在《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为被告罗家军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上列被告应对被告罗家军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家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支付利息93898.10元,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法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梁美平、余正德、余水对被告罗家军上述借款的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被告罗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婷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