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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凤东等人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东,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王立宝,张永辉,王春山,尹义丰,柳长清,孔祥吉,李杨,蔡向阳,李秀林,迟明元,李民,李承鹏,王岩,卢广程,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718号原告:李凤东,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姜丽伟,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金泽,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树森,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张惠兰,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立宝,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张永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春山,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尹义丰,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柳长清,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孔祥吉,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杨,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蔡向阳,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秀林,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迟明元,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民,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承鹏,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岩,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卢广程,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系经理。原告李凤东等十九人诉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东、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王立宝、张永辉、王春山、尹义丰、柳长清、孔祥吉、李杨、蔡向阳、李秀林、迟明元、李民、李承鹏、王岩、卢广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