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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玲与黄阳、项玲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黄阳,项玲爽,王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073号原告:林玲,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阳,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项玲爽,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耀,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玲与被告黄阳、项玲爽、王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玲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黄阳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