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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连锋与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锋,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连锋。被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连锋与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光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