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贵能、廖榜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贵能,廖榜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贵能,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榜烈,男,壮族,1995年7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执行陆贵能与廖榜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8995.9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