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晓敏、杨根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敏,杨根宝,杨晓燕,钱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晓敏,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杨根宝,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杨晓燕,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钱云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和解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673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阮泽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