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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元忠申请执行罗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忠,罗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忠,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罗淋升,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育才东路。本院在执行刘元忠与罗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淋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淋升四川阳之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在四川湘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65%的股权,在遂宁市旭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在遂宁市途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淋升在四川阳之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罗淋升在四川湘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6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25.2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罗淋升在遂宁市旭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持有的5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四、冻结被执行人罗淋升在遂宁市途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持有的5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0万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