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易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易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78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易鑫,女性,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易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8102.71元和利息、费用(截至2017年1月5日,利息4441.29元、费用4996.87元;美金本金3.43美元、利息0.12美元、费用2美元。从2017年1月6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3×××68。截至2017年1月5日止,被告累计拖欠欠款为87579.46元,其中费用在2017年之前为滞纳金,之后为违约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表示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约定,被告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被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被告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主卡金卡年费每年300元;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预借现金手续费为境内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一,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境外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或3美元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68的信用卡。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出现透支,截至2017年1月5日,被告仍欠透支本金78102.71元,利息4441.29元、费用4996.87元,以及美金本金3.43美元、利息0.12美元、费用2美元未还。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另查,2016年9月30日,原告在其网站刊登《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表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取消超限费及滞纳金收费项目、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10元或USD1元收取违约金等内容。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应按该《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使用信用卡,被告在消费透支后,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归还透支本息构成违约,其应将所欠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等清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易鑫给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账户本金78102.71元、美金本金3.43美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1月5日的人民币账户利息为4441.29元、滞纳金4996.87元,美金账户利息0.12美元、滞纳金2美元,从2017年1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易鑫给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参照上述《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9元,由被告李易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康光泉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乃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