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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武传勇与王建东、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勇,王建东,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5568号原告:武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东。被告:季丽。原告武传勇与被告王建东、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传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被告王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8月31日被告王建东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王建东未能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共同归还。被告王建东辩称:借条借据是我写的,但我只拿到10000元。被告季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王建东向原告武传勇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载明借到武传勇人民币现金20000元。2016年8月31日,王建东向武传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武传勇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王建东、季丽于2005年7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据、收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建东向原告武传勇借款30000元,有借据、收据、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建东抗辩只收到1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无法采信。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现原告武传勇要求被告王建东、季丽共同归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东、季丽归还原告武传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限被告王建东、季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建东、季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