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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克国等与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国,兰驰运,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朱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民初379号原告:刘克国,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兰驰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赵桂兰,董事长。被告:朱晓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刘克国、兰驰运与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克国、兰驰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被告朱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刘克国、兰驰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朱晓辉负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二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借据约定:自2014年1月27日起,借款期限2年,月息2%,如到期不还,被告朱晓辉负连带偿还责任。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拒不还款,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被告怀化和��农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朱晓辉承认借款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至3月,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先后4次向原告兰驰运融资20万元,向刘克国融资10万元,向曾一思融资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2015年1月18日,曾一思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克国。因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于2016年1月8日由被告朱晓辉(公司财务总监)出具借款40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年,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息,如到期不还,被告朱晓辉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朱晓辉承诺负连带偿还责任,应当负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克国、兰驰运借款40000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接月息2%计算,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还清日止。二、被告朱晓辉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由被告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应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