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正久、孟祥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久,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祥荣,女,系被告人周正久之妻,1964年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文学,曾用名“周文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户籍地肥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董光宇,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久及其辩护人徐晓晴、被告人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在其经营的肥西县山南镇沈店村“正久农庄”内,提供赌具,以“二八杠”方式提供赵某等人赌博。周正久、孟祥荣在庄家赢钱后抽头渔利,合计近二十万元。期间,被告人周文学受雇为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获利300余元;被告人董光宇受雇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获利700余元。2017年2月24日,2月28日,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周正久退出犯罪所得1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被告人周正久的辩护人的提出的意见是,周正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在其经营的肥西县山南镇沈店村“正久农庄”内,提供赌具,以“二八杠”方式提供赵某等人赌博。周正久、孟祥荣在庄家赢钱后抽头渔利,合计近二十万元。期间,被告人周文学受雇为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获利300余元;被告人董光宇受雇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获利700余元。2017年2月24日,2月28日,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周正久退出犯罪所得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郑某、董某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退赃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被告人周文学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维系赌场运行;被告人董光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接送参赌人员,维系赌场运行,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文学、董光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周文学、董光宇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正久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正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孟祥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正久、孟祥荣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三、被告人周文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董光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文学、董光宇的管制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交清。)五、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东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泊附主要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