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明富与王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富,王怀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41号原告:张明富,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清(原告之子),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娥,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怀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英(被告之妻),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明富与被告王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明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明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富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明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敏利审 判 员 高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纬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