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明富与王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富,王怀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41号原告:张明富,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清(原告之子),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娥,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怀顺,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英(被告之妻),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明富与被告王怀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明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明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富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明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敏利审 判 员  高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纬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