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侠与武保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保芳,刘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保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朋,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彬,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武保芳之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侠,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达,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武保芳因与被上诉人刘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192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