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2执2421号被罚款人:倪中华,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其灶与被执行人倪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倪中华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倪中华罚款600元,限在2017年07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