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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2执2421号被罚款人:倪中华,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其灶与被执行人倪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倪中华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倪中华罚款600元,限在2017年07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