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邢建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82号原告邢建波,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鹏宇,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南段东侧。负责人陈献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宾,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波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建波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