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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焦常力与王强、刘明辉、李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常力,王强,刘明辉,李照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常力,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明辉,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被通缉。原审被告:李照富,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焦常力因与被上诉人王强、原审被告刘明辉、李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焦常力与被上诉人王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王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诉人焦常力、原审被告刘明辉、李照富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上诉人焦常力、原审被告刘明辉、李照富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王强撤回对上诉人焦常力、原审被告刘明辉、李照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焦常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焦常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冬梅审 判 员 王 凡审 判 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盛澎书 记 员 蔡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