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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和国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禹山镇青山村5组。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给付工伤补偿费93936元,负担执行费1306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补偿费用,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