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先春与麻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先春,麻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初16号原告向先春,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男,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公安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法定代表人曹幼松,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岚,男,麻城市公安局三河口派出所所长。原告向先春诉被告麻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同年7月26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章广军审判员 占 云审判员 董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