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符洪涛、马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符洪涛,马玉,张国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符洪涛(又名符小涛),男,生于1974年8月,汉族,住内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又名马小玉),女,生于1975年I月,汉族,住址同上,系符洪涛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波,男,生于1965年6月,汉族,住内乡县。再审申请人符洪涛、马玉与被申请人张国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3民终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符洪涛、马玉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房屋并非被申请人一人所建。并且双方也没有结算,因此一、二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84000元不当。价格认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张国波如期完成了符洪涛、马玉的房屋施工,该事实有张国波提交的照片以及李克普、李华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期间,靳晓彦、程学卫的证言只能证明房屋的粉刷及维修等情况,并不能证明张国波未完成施工。申请人在一审期间对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民用砖混结构房屋每平米劳务费为160-180元无异议。因此一审判决依据该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的“一般民用欧式风格转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设劳务费用在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设劳务费用基础上提高40%-50%”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符洪涛、马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符洪涛、马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