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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李雨春,金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雨春,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金海燕,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住烟台开发区。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李雨春、金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611民初109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4月20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有无车辆登记,于2017年5月31日向不动登记部门进行查询,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瑞祥线带厂、李雨春、金海燕无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房产二处。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