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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3509姜中央与计秀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央,计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509号申请执行人:姜中央,男,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朱炫彦,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计秀娟,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姜中央与计秀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计秀娟应支付姜中央工资款291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变卖了被执行人计秀娟经营的溧阳市秀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苗木,本案受偿12078元,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余款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2019年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481执3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