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王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王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448号原告:张玉华,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树发,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张玉华诉被告王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华、被告王树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张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树发返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王树发借原告张玉华人民币2万元,同日立一《借据》,约定2017年5月末还清。此款经多次催要未能给付。被告王树发承认原告张玉华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生意不好,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树发借原告张玉华人民币2万元,事实存在,应当返还。原告张玉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部返还原告张玉华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树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哲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