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23号之二原告: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文化北路(工贸公司内201204)。法定代表人:陈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归建文。原告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自愿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02元,由原告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