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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秀芬与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芬,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芬,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住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梨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1000017826。法定代表人:闵含鹭。被执行人: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号北兴御景山**栋第*层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00000031510。法定代表人:闵远福。何秀芬申请执行四川坤伦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