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957号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197960X2,住所地: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香邑大街西侧(新一格公司)1幢。法定代表人:王国坤。被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223221038L,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旬白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利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