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行执5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程华聪、徐向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聪,徐向保,廖自爱,廖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行执5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华聪,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向保,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廖自爱,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县。被执行人:廖自东,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程华聪与被执行人徐向保、廖自爱、廖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行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献柱审判员 王 海 瑞审判员 宋 万 军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