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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民委员会与王力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民委员会,王力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90号原告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文清,主任。诉讼代理人宿德全,梅河口市新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平,男,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王力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