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海科与被执行人黄彦军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科,黄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海科,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黄彦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海科与被执行人黄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彦军不服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甘112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甘11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本院经再审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甘1124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甘112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12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军保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侯喜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