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应洪与刘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洪,刘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217号原告吴应洪,男,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毅,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吴应洪与被告刘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应洪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