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应洪与刘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洪,刘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217号原告吴应洪,男,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毅,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吴应洪与被告刘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应洪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