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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40-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臧明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法定代表人:张义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明光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995.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