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本花与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花,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63号原告:李本花,女,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锴。被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际办事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花与被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