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陈钢、李杏芝、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陈钢,李杏芝,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8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负责人:凌庆联,行长。被告:陈钢,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李杏芝,女,1978年9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朱乐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陈钢、李杏芝、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