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财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利新、陈文彬、易国华诉孔庆龙、王寨琼、泸州市龙马潭区俊浩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新,易国华,陈文彬,孔庆龙,王寨琼,泸州市龙马潭区俊浩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4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陈利新,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人:易国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陈文彬,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孔庆龙,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王寨琼,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俊浩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22K2D。法定代表人:孔庆龙。申请人陈利新、易国华、陈文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利新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利新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陈利新名下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二、查封(扣押、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