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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士刚与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刚,曹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2590号原告:郑士刚,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曹洋,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郑士刚与被告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士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士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曹洋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洋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现金交付照片各一份,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原告郑士刚与被告曹洋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曹洋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郑士刚借款6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19日。曹洋向郑士刚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曹洋身份证号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向郑士刚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小写)60000双方约定于2017年2月19日下午两点之前全部归还借款,如有违约,本人自愿承担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借款人:曹洋日期:2017.1.23”;“收条今收到郑士刚的现金陆万元,大写60000,银行转账___(大写)元,小写____共计收到60000(大写)元。收款人:曹洋身份证号2017年1月23日”。协议签订后,郑士刚将借款6万元在被告居住的新北区南湖路8号金地格林郡小区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曹洋,并拍摄了现金交付照片一张。借款协议第八条约定:如因此借款导致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形成纠纷,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或出借人居住地法院,现经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均认可本条所注明地址、电话、邮箱地址双方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诉讼地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按下述地址及联系方式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相关诉讼手续后,如出现无人签收、他人代收、查无此人等情况,相应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曹洋在该借款协议上注明了其送达地址为新北区金地格林郡3A1903。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郑士刚与被告曹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曹洋向郑士刚借款6万元、郑士刚已履行了出借6万元借款的事实,曹洋应按约还款付息,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协议上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但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曹洋提供的住址邮寄了相关的诉讼文书,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士刚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曹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