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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闫兴聚与滑县甲乙丙丁物流公司、滑县快递城乡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兴聚,滑县甲乙丙丁物流公司,滑县快递城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31号原告闫兴聚,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县甲乙丙丁物流公司,住所地新滑县新区靳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爱放,职务经理。被告滑县快递城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滑县道口镇三八岗南新华纸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孙俊峰,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闫兴聚诉被告滑县甲乙丙丁物流公司、滑县快递城乡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兴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