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湘与钟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湘,钟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湘,男,193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钟泽明,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泽明的银行存款3727.1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