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廖康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廖康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25号原告:张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郑义,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康维(又名文辉),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康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