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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廖康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廖康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25号原告:张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郑义,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康维(又名文辉),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康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