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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陈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解放路15号。负责人:付新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群,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鸥,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宏,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告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到期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