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沁加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