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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侯路勇、韦银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路勇,韦银章,冯永军,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79号异议人(案外人)侯路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执行人韦银章,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冯永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9456-1。法定代表人冯晓明。被执行人南和县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9026-1。法定代表人冯永军。异议人侯路勇不服(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南和县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冀E×××××车辆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12月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冀E×××××车辆。该车是异议人在2011年7月20日购买的新车,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因跑运输必要“挂靠”车队,所以异议人经人介绍“挂靠”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7月份,异议人到车管部门年审时得知,因“挂靠”车队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他人纠纷,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冀E×××××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锁定,不能正常审车。综上,冀E×××××欧曼货车是异议人个人所有,和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除了“挂靠”没有别的任何关系。因此,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异议人“挂靠”在南和县迅驰汽车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冀E×××××车辆的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冀E7364**、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异议人为了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侯路勇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订购车辆协议、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保险单、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收据。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订购车辆协议、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保险单、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收据证据,能够证明本院查封的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E×××××车辆,���际车主、所有权人系异议人侯路勇。本院裁定查封属于案外人财产的执行行为,应予以纠正。因此,异议人侯路勇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3执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南和县迅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冀E×××××车辆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