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795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白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无法找到,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