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功成与余有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功成,余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周功成,男,汉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余有泽,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周功成与被执行人余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有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1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