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李东钊民间借贷一案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65号申请保全人:张文君,男,住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渠隔村**号。被保全人:李东钊,男,住威海市海滨中路**号C-306-1。申请保全人张文君与被保全人李东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文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望岛名郡-97号-102室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李东钊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望岛名郡-97号-102室房产(威房预字第××)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