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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财保124号申请人:刘某。法定监护人:刘耀亮,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绍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