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财保124号申请人:刘某。法定监护人:刘耀亮,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绍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