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保健、谢颂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健,谢颂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薛保健,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谢颂印,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保健与被执行人谢颂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颂印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鲁172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颂印银行存款413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