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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复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尼玛登真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尼玛登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88号申请复议人(原审被执行人):尼玛登真,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市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尼玛登真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尼玛登真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尼玛登真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尼玛登真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范红萍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影 来自